解析:A 选项:基金管理人在未事先与投资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将向被投企业收取的咨询费等费用归为己有,这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不符合基金管理的合规要求,所以 A 选项错误。
B 选项:这些费用是基金管理人基于管理基金、与被投企业的关联业务产生的,并非应归被投企业所有,所以 B 选项错误。
C 选项:当基金管理人向被投企业收取咨询费等费用且未事先与投资者达成一致时,从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基金财产完整性角度,这些费用原则上应归入基金收益,因为这些费用的产生与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相关,应让基金投资者受益,所以 C 选项正确。
D 选项:捐赠给公益机构并非此类费用的常规、合规处理方式,没有法律和业务逻辑支撑这样的操作,所以 D 选项错误。
解析:拖售权(Drag-along Right),又称领售权、强卖权或强制出售权(Right of Forced-sale),是指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该要约,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随售权是股权投资基金欲强行进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而拖售权则恰恰相反,是股权投资基金强迫其他股东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相比随售权,拖售权赋予股权投资基金更大的权利,使其即使作为少数股东,却可以享有通常只有绝大多数股东才能享有的决定公司转让的权利,此种权利有时会严重侵害创始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