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考试1002020-11-24 16:07:45阅读数:4294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小编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整理。今天为大家提供的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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