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考试1002020-11-24 16:07:45阅读数:7685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小编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整理。今天为大家提供的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二、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就医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有多个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任何一个均可。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为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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