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考试1002024-08-23 21:40:42阅读数:4853
青海2024年度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无论是否选择告知承诺制,考试机构都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对报考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核查。
青海2024年度初级经济师考试资格核查事项说明
青海2024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报名于8月16日开始,至8月26日18时结束。报考人员访问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在个人中心进行数据完善后,待到“账号信息完整度”为100%时才可进入考试报名。
注意:核查未通过或者需现场核查的学历或学位不会影响后续报名,可先进行报考信息填写,在资格核查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未核查”、“需要现场核查”、“核查不通过”并且未在考试内使用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可以自行删除。
考生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报考人员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仅有一次撤回承诺的机会,撤回承诺后将进行网上上传材料然后等待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将直接进行网上上传材料然后等待核查(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的可直接缴费。(已经作出承诺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可免于核查。)
网上资格审核时间为8月16日9时-8月27日18时(仅上班时间进行审核)。
系统没有自动核查通过的报考人员,将进行网上上传证明材料步骤:
(1)人员范围及上传材料:
①不适用/不使用/撤回承诺的: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年限证明;
②不能自动核查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③核查不通过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④报考级别为中级,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经济资格证书;
⑤报考级别为中级,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并取得经济领域其他职业资格的:经济领域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⑥报考级别为中级,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并取得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初级职称证书。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人员问答栏目内容。由于办理学历学位验证/认证需要一定时间,请提前安排好验证/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须网上缴费确认,缴费成功后报名信息不可更改,在8月28日24时前缴费成功的视为报名成功。报名完成后,后续还要关注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等重要节点,建议使用页面最上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预约成功后,我们会以短信形式提前发送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等重要时间节点通知。
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
2024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无论是否选择告知承诺制,考试机构都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对报考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核查。鼓励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报名,对于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接受全程监管。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对所有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通过报名资格复核和查询社保等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四)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