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考试1002024-08-23 01:07:55阅读数:4358
湖南2024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报名于8月19日9:00正式开始,考生在报名阶段需根据规定接受核查方可继续报名,待考试结束成绩发布后,部分人员需接受考后核查,具体事项说明如下,请认真阅读。
湖南2024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资格核查具体事项说明
湖南2024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报名于8月19日9:00-8月28日17:00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
(一)注册信息在线核查
1.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按要求填写用户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学历或学位证书编码填写不正确将影响核查结果,请报考人员认真仔细填写。每个报考人员最多可以添加5条学历或学位信息进行核验。已经使用的学历(学位)信息不能删除。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填报信息中的“教育信息”中选择符合报考要求的学历(学位)信息。
2.学历或学位信息核查结果显示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填报信息确认后将学历或学位证原件与验证/认证报告合并为一张PDF格式的图片作为证明材料上传;有更名或其他情况的报考人员需将证明材料合并为一张图片一并上传,资料上传后等待在线核查,原则上在线核查为1个工作日;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无法在线核验学历的,需在学信网下载学籍验证报告上传并在报名地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后,继续报考,在考试日前补充相应材料接受核查。
(二)选择报名办理方式等待核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还需携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到现场进行核查。
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 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未确认前撤回承诺。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退出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四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经考前在线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未在报名期间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网上核查的,其报名一律视为无效。
报名信息确认核查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核查通过后,完成缴费的不能对所填报信息进行任何修改。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考生须在8月29日17:00前完成缴费,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放弃报名。报名完成后,后续还需要关注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考生可使用页面最上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我们会以短信形式提前发送考试相关重要时间节点通知,助大家安心备考。
(三)考后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将及时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名单公布后15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合格,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5类报考人员原则上需要参加考后核查。人员名单、核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各市州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经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未按要求参加考后核查的人员,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核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监管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三)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上传的资料长期保存,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及其他相关权益。失信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记入个人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